军人由于所从事的军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其婚恋生活既有普通婚恋生活的共同特征,又有因 服从军事职业要求而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决定和影响着军人的婚恋取向,即军人 在婚恋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军是伟大祖国的钢铁长城,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历史赋予我 军的使命和任务是保卫祖国、保卫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同时要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这一历 史使命和职业特点决定了我军军人婚恋生活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四个方面:由于长期的两地分居,使家庭生活的重担几乎全压在女方肩上。军人的妻子既要从事本职 工作,又要担负起养老抚幼、料理家务的重任;既要支持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又要克服生活 上的种种困难。
军婚法规
(一)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 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军 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三)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纪 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 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 婚。军队院校生和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 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四)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 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 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 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 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 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 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实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 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 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五)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 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对军队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 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 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 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 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 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婚登记
军婚年龄规定及军人配偶条件: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2周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 要求男军人满25周岁方能结婚,女性则要求满23周岁才能和军人结婚。
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 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 及国外的人员结婚。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 下军官和职级相关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 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 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结婚涵调报告表。
根据总政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婚 姻登记条例》。“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 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